协会章程-弘远慈航养老服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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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远慈航养老服务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弘远慈航养老服务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Senior Care Industries,英文缩写BASCI。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金融理财、文体旅游、老年用品、老年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等养老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慈善人士、专家学者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凝聚行业力量、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权益、服务行业企业、推动行业发展、促进对外交流”的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传达行业合理诉求,协助解决会员发展需要,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党组织负责人由副秘书长或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恭和老年公寓(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服务行业内企业做好党建工作。

(二)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合理诉求和呼声,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研究制定行业相关规范、标准,推进标准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六)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业质量星级评定工作、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工作、行业诚信自律工作、养老人才培养工作,以及其他政府委托工作,引领、服务、规范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全行业发展水平。

(七)推行行业信息化建设,创建行业信息网站,搭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八)积极开展各类会员服务工作,促进行业内的交流、沟通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各类论坛沙龙、展览展示、项目对接,整合社会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务资源,为会员提供专业化服务等。

(九)加强与国内各级养老行业协会的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知名养老行业协会等国际组织的对接,举办各类论坛、国际会议、展览展示等活动,开展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服务,推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技术,推动国内外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十)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和管理社会捐助。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原则上由单位会员组成。

(一)凡是在北京市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养老服务、涉及养老服务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团体章程,无不良诚信记录,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每个单位会员委派一名在职在岗人员为其正式代表,出席本团体会议,行使会员权力,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其代表资格与所担任的本团体职务自行终止,该单位会员可另行委派代表续任。

(三)个人会员。从事与养老服务业有关工作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教授、专业人士和有专长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承认本团体章程,无不良诚信记录,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能够根据本团体的要求积极参加行业活动;

(四)在养老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愿意履行本团体义务。

(六)符合本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的要求。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通过本团体门户网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照本团体门户网站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三)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秘书处将拟加入会员信息在本团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公示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各种活动的优先参与权;

(三)对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选择权;

(四)对本团体拥有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理事组成。在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秘书处提出理事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会员大会投票进行选举。理事会候选人的选举实行等额表决方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当选。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对监事会提出的本团体违纪问题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积极整改;

(十)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十一)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计划方案和具体业务的开展;

(十二)加强本团体专业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拟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方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对监事会提出的本团体违纪问题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积极整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其成员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

(四)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六)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七)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八)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十)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报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由会长、执行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团体发展谋划和自身建设;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五)主持制定、完善本团体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七)对本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进行审批;

(八)负责拟定设立和调整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方案以及提名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委托执行会长代理其履行职权和管理本团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团体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本团体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起草本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会决定,本团体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会长负责拟定设立和调整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方案以及提名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报理事会最终决定。

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团体制定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及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政府事项委托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国际交流、来访接待等业务活动费;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展会、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网站及公众号的运营和维护、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等;

(四)缴纳国家有关社会组织会费;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

第三十八条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通过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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